桃園市私立啟英高中114年度第2次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
二、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員酬金參考表。
貳、進用名額、工作時間、僱用期間、工作內容及待遇:
一、進用名額:正取 3 員、備取 3 員(得不足額錄取)。
二、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早上7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值班(勤)情況辦理補休。
三、進用起始日:依實際分發通知後,以雇主簽訂勞動契約約定時間為主。
四、工作內容: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規定於第一點(工作內涵)、第四點(業務內容)及勞動契約所載之事項,其他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協助學校辦理學生相關事務工作:
1、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照顧等工作。
2、值班(勤)。
3、賃居、寄宿、工讀學生輔導等工作。
4、協助學生上、放學交通導護工作及交通安全等工作。
5、防制學生藥物濫用等工作。
6、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等工作。
7、協助校園執行防制校園霸凌等工作。
8、辦理生命教育活動與促進性別平等與尊重多元等事宜。
(二)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
1、校安中心輪值,並須維持24小時待命(含重大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時)。
2、支援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突發事件處理。
3、校安通報及急救(視狀況)。
4、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等相關業務。
(三)支援相關單位:
1、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
2、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3、處理或支援校外會、教育局、學校學務及軍訓單位之相關工作。
4、如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校外會及主管機關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四)兒少偏差行為預防、輔導與其他相關業務之協助。
(五)學務創新人員相關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五、待遇:薪資待遇參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45802691號函之學務創新人員工作酬金參考表,新進人員自第1級起薪(新臺幣新臺幣36,174元),不含勞保、健保及勞工退休金等個人負擔金額。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軍、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
參、工作地點:私立啟英高中(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447號)。
肆、甄選人員資格條件:本甄選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公開甄選之。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需檢附工作經歷證明)。
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者。
伍、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通訊報名,報名表暨相關資料自簡章公告日起至114年9月11日(星期四)1700時前寄至:啟英高中人事室(桃園市中壢區中園路447號),逾時不候。(請寄掛號,以郵戳為憑,封面標題書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員」);聯絡電話:03-4523036分機261、262,聯絡人:人事室李芃萱小姐。
二、請檢附下列文件:
(一)填寫報名表(需黏貼相片),並繳交國民身分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輔導諮商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輔導諮商教育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資料各一式_1_份依序裝訂成冊。
(二)值班同意書、切結書、值勤同意書及個人資料運用同意書(簽名加蓋私章)。
(三)三個月內申請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四)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證明影本(無者免繳)。
(五)上述資料除正本文件外,餘影本文件需簽名並加註「與正本相符」。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或未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者,不予受理報名、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四、面試當天另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學歷證書正本,以供查驗。
陸、甄試時間:面試時間由本校人事室電話通知。
柒、甄試方式:採資料審查及面試方式辦理。
一、資料審查:請依本簡章第伍條第二項檢附相關資料,經書面審查資格符合者參與面試(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或未符合甄選資格條件者,不予受理報名、不退件,亦不得進入第二階段面試),依下列資格及順序納入資料審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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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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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勾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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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需檢附工作經歷證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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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專校院以上畢業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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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試:面試內容包含表達能力及工作熱忱、工作經歷、對擬任職務熟悉度(公務基本知能)、個人抱負、儀容舉止及禮節、其他(人格特質),逾時未報到者,則取消面試資格。
捌、錄取及備取人員注意事項:
一、由本校就應試人員書面資料進行初(複)審,書面審查合格者進入第二階段面試甄選,面試名單本校將由人事室電話通知。
二、依面試成績決定正式錄取名單,並同額錄取備取人員,應試人員於第二階段面試成績未達75分者,不予錄取且不另行通知。
三、參與應試之人員於第二階段面試成績計算後,將公告於本校官方網頁(最新消息)公告,並得於成績公告一週內向本校申請成績複查作業,如未申請複查作業,視同無議異,後續將依本校公告作業為主(如附件1)。
四、錄取人員不拘性別一經通知錄取確定,請至公立醫院完成健康檢查,並於接獲錄取學校通知後3週內,繳交健康檢查合格報告(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予勞動契約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規定)。
五、凡經面試正取,未依通知前完成報到者,視同棄權,將由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遞補。
玖、督考評核:
錄取之學務創新人員應依勞動契約書之規定,任用期間應接受學校之指派調遣,並遵守相關規定,如因工作不力、不適任或違反有關規定嚴重者或年終考核或專案考核列為丙等者,依勞動基準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要點等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拾壹、附則:
一、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國立及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務創新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14點規定之其中一項及下列情事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或依契約予以解僱不得有異議: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五)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偏差行為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五)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經認定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且於該管制期間。
二、為確認錄取人員是否有前點所定情事,錄取人員應同意雇主依「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其相關資訊之蒐集、利用及查詢,並同意法務部、警政機關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離職後始經查證屬實者,亦同。前項辦理通報後,錄取人員不得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勞動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