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3年8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號函及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3年8月15日桃教高字第1130078007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協助學生重視心理健康及覺察自己情緒,於短期心理不適時能有效平衡身心狀況,透過休假的方式調整自我情緒,特修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4條增列「身心調適假」,當學生身心狀態失衡時,能有合理停下腳步喘息的機會,讓身心調適成為正當的請假事由。
三、本校已於113年8月29日(週四)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學生請假規定增修案,於隔(30)日經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