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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務處職員]郭淑華 - 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 2024-03-25 | 點閱數: 102 |

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
    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七十五分、高職為八十分。
   (三)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四)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六)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
         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五專四、五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五專四年級上學期比照大學一年級新生不得提出申請,就讀它縣市五專
         一、二、三年級比照高職組需於本縣肄業故不得提出申請。

詳細資料,請參閱【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
校內申請截止日:113年4月8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