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 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學生本人遭受急難意外事故或突遭重大傷病致其學習不利需扶助者。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學生家庭主要負擔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三分之一以上)遭受急難意外事故、罹患重大傷病、入獄服刑、失蹤、死亡或其他天然災
害或人為事故而失去穩定經濟來源,導致生活陷入困境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處於逆境導致學習不利,仍能奮發向上,敬業樂群,積極向學之需扶助學生。
三、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依本局規定時間寄 送 至本局委辦學校彙整。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助學金申請書。
(二)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以急難扶助申請之學生須繳交救助之事實文件(例如:警察局申請之車禍事故證明、消防局申請之火災證明、健保給付之公、私立醫療院所之診斷證明
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之正本等)。
(四)其他證明文件(例如: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手 冊影本、低收/中低收/清寒證明/師長證明等)。
(五)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正本,含詳細記事(父母若不同戶籍,應檢附雙方戶口資料 如屬外籍配偶請附上居留證。)。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暨同意書 如附表二 。
四、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求學或生活所需,
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
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詳細資料,請參閱【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實施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10月5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