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一)大學:大學部二、三、四年級 高中:二、三年級 (二)上(114)學年度學業平均75分以上(免修者請註明)學生。 (三)家境清寒學生:由里長出示清寒證明。 *經審查通過頒發獎學金學生。必須親自參加頒獎典禮,未能參加典禮者取消獲獎資格。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9月23日(三)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