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清寒僑生,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得申請補助:
(一)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來臺就學之僑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以下簡稱延修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先修班及
國語文特別輔導班留班重讀生。
(二)參酌下列情形認定為清寒:
1.依僑生所提供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必要時,得由學校逕函請僑務委員會查證。
2.僑生在臺生活情形。
(三)僑生就讀二年級以上者,其前一學年之全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及格,且於高級中等學校未受小過以上之懲處。
二、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三、補助限制
(一)清寒僑生助學金經核定後,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自次月起停發,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助學金。
(二)僑生經查有偽造或提供不實證件經查屬實者,停發並追繳已領助學金。
(三)當學年度違反校規有記過以上處分者,自公告日之次月起停止發給。
(四)未有在台就讀事實者,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五)住宿生未經學校核准而自行在校外居住屬實者,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四、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一年級:申請表與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及居留證影本。
(二)二年級以上:申請表與正式之海外財力證明或清寒證明、成績證明及居留證影本。
(三)轉學生應另附原就讀學校之轉學證明書或肄(修)業證明書以及前一學年或最近一學年之成績證明。
詳細資料,請參閱【啟英高中清寒僑生助學金審查作業須知】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10月12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