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促進族語傳承並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項目如下:生活津貼。
三、本要點申請人資格如下: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下。
四、前點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五、第三點第二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生活津貼:
1、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2、大專院校每名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七、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詳細資料,請參閱【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9月21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