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本原則所定受理申訴事項,為現有法規、政策或制度涉及違反公約規範之通案性事項。前項申訴事項之運作,由行政院依公約施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組成之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辦理之。本原則所稱幕僚單位,指衛生福利部。 本國國民或立案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申請人)得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