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477
  • slider image 476
  • slider image 474
  • slider image 475
  • slider image 452
  • slider image 453
  • slider image 468
  • slider image 469
  • slider image 472
  • slider image 473
:::
公告 [教務處職員]郭淑華 - 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 2026-02-25 | 點閱數: 19 |

勞動部114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15年2月3日起受理申請,至115年3月22日截止。失業勞工朋友可以選擇郵寄或是以線上方式提出申請,
線上申請方式除原有以自然人憑證提出申請外,亦可透過輸入「身分證號及健保卡號」方式,於線上提出申請,歡迎多加利用。

郵寄申請者:紙本申請書表可至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書表及檔案下載」處,下載列印相關申請書表,或到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服務中心 (就業服務臺)及勞保局各辦事處等地點索取。
線上申請者:請於115年2月3日至3月22日至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uwes.mol.gov.tw/login)提出申請。

為能更即時減輕失業勞工負擔,勞動部自114學年度第1學期起已修正相關申請資格,請詳閱以下補助對象。

補助對象(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第1、2 項條件):
  1、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5年3月22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於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12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於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3月23日至115年3月22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於115年2月3日至115年3月22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5年4月21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
     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2、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

請注意:
申請人之子女就讀私立大專校院者,教育部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1學期1.75萬元(3.5萬元/年)」,
若同時符合本補助資格者,應擇一請領。
申請人與子女符合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中職(含五專前3年)免學費補助、教育部學雜費減免、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
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雙軌訓練旗艦計畫等),應擇一請領。
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空中大學、空中進修學院、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不在補助範圍。
申請人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詳細資料,請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