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申請條件:凡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 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
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下學期起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國民中學:各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三、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府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一份。
二、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三、獎懲 及出缺勤紀錄。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入戶證明書。
詳細資料,請參閱【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辦理。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3月9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