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親愛的勞工朋友,為能更即時減輕失業勞工負擔,114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已修正相關申請資格,並自114年9月5日開始辦理,
請詳細閱讀以下申請資訊,於114年10月14日以前填妥申請書,併同應附文件提出申請。勞動部感謝您的配合!
*申請期間
自11 4年9月5日至10月14日止郵寄申請者,以郵戳為憑。線上申請者請於 申請期間,於勞動部網站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申請方式
1.線上申請:請於11 4年9月5日至10月14日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 https://uwes.mol .gov.tw/log in 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
2.郵寄申請將紙本申請書填妥後,檢附相關文件以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就學補助受理小組」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地址: 104 472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207號9樓)。
3.紙本申請書可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經由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線上申請系統
https://uwes.mol .gov.tw/log in下載。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第1、2項條件
1.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於114年10月14日以前,未請領老年給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於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2)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4年7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日數未超過30日者。
(3)於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且113年10月15日至114年10月14日就業期間未超過3個月者。
(4)於114年9月5日至114年10月14日非自願離職,且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依本條件提出申請者,應於114年11月13日以前,經核付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始核給本補助。)
2.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詳細資料,請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