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努力向上,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及獎助項目如下: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至大專院校原住民族學生。
但不含各級學校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各級學校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進修補習學校、遠距教學、學分班、
在職進修班、延長修業年限及就讀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
(二) 生活津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原住民族學生,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二倍以 下。
三、第一款所稱清寒之定義及範圍如下:
(一) 持有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或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 單親家庭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四) 家庭有重大或緊急變故致生活困難者。
(五) 經申請人之就讀校方人員訪視後認定確實家庭生活困難。
四、本要點獎助基準及金額如下:
(一)清寒獎助金:前一學期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公私立高中職組: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二)優秀獎學金:公私立高中組: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公私立高職組: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每學期新臺幣六千元。
(三)生活津貼:高中(職)每名每學期新臺幣三千元。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受理期間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 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3、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4、前ㄧ學期總平均百分制成績單正本或影本(影本須蓋與正本相章)。
5、領據。
6、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未領有低收入戶或中低入戶證明者,須填寫家庭狀況訪視表。
7、切結書。
(二) 生活津貼:
1、申請表及申請附表。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證明書。
3、申請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兄弟姊妹,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應一併檢附)
4、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或最近一年度全戶綜合所得稅清單,擇一檢附。
5、領據。
6、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詳細資料,請參閱【桃園市原住民族學生獎助要點】
(桃園市原住民生活津貼)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09月30日(二)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
(桃園市原住民生清寒獎助金及優秀獎學金)校內申請截止日:10月3日(五)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