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國中、國小等學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照本辦法申請獎學金:
(一)家境清寒者:符合低收入戶清寒證明。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二)學業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60 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分數在80 分以上或均在甲等以上者(國小免附)。
二、分組及獎學金類別給予標準:
(一)高中(職)組:以核定共二十五名為基準,每名各頒發獎學金新台幣15000元。
三、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乙份(可由學校向本會索取影印)。
(二)上、下兩學期成績單正本乙份。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乙份。
(四)學生國民身份證(正、反面)或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五)申請學生2 吋照片壹張。
(六)學校推薦書乙份。(格式不限)
(七)清寒證明乙份。(由鄉鎮市公所出具清寒證明或依戶籍謄本註記低收入戶為憑,若有特殊情形者,授權評議委員會審核)。
詳細資料,請參閱【桃園市高中(職)、國中、國小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辦】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11月17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