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要點所稱清寒學生,指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且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小學,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及孫子女。
(三)中低收入戶學生。
(四)家庭年所得五十萬元以下之學生。
*清寒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大學校院、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二)高級中等及職業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七十五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紀錄及未受記過處分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三)國民中學: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並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當學期未有曠課,且記過及累計三支警告以上者。
(四)國民小學: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評量結果均優等(九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者。
前項在學學生不含進修部學生、進修學校學生、推廣進修班學生、空中大學學生、延修生、實習生、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學生及公費生。
*清寒學生申請獎學金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一)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二)獎懲及出勤紀錄。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一份。
(四)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核准公文或國稅局開立最近 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份。
(五)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10月7日(二)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