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團法人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為培育本市卓越清寒學生發展稟賦才能、加強對本市經濟弱勢學生之照顧,鼓勵青年學子努力向學,
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使其得以順利完成學業,特訂定『財團法人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2.在本市(桃園市)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職業學校優秀暨清寒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
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2.1一般生:就讀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甲等(80分)以上,參酌獎懲、出缺席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
規範無違法或無特殊不良表現,需為正向、積極且無違法或無記過以上處分,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之學生。
2.2身心障礙學生:就讀高中(職)二、三年級,學習領域平均成績乙等(70分)以上,且領有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參考5.4)。
3.獎學金名額為高中職12名(含身心障礙生4名),每名發放獎學金新台幣6,000元整,但獎學金數額不足時得審酌實際情形,在既有金額內調整受獎人數,
申請人超過名額時,由本會根據申請辦法酌情審定之。
4.上項獎學金之核發應組織「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決定之。
5.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5.1申請書(請從本會網站http://www.shenmao.com下載列印,請勿更改格式)。
5.2【113學年度】上、下學期之成績單。
5.3戶口名簿影本。
5.4經濟弱勢之相關證明: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家境清寒或家庭遭逢重大變故之相關文件,無相關證明者,
可請班導師提供推薦函(不限格式)。
5.5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一般生無需繳交)
※以上文件除成績單外,影本請以A4 紙張為之,如未達申請資格、資料文件不符、不齊全或無法辨識者,恕不受理且不另行通知。此外,
本會保留申請核准之權利,除成績單正本之外,所有申請文件概不退還。
6.收件日期:自114年09月01日起至114年09月26日止。
詳細資料,請參閱【財團法人桃園市昇貿教育事務基金會-獎助學金辦法(高中職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