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申請條件:凡設籍嘉義市6個月以上,就讀本市國民中學,或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補習學校、進修學校、
夜間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研究所及在職專班)之在學學生,家境確係清寒且符合規定者,均得自一年級
下學期起申請本項獎學金。
1.國民中學:各 學習領域(一般學科)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2 .高級中等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至三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3.大學校院及專科學校(含五年制專科學校四、五年級):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且當學期未有曠課及記過紀錄者。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二、申請獎學金學生應檢附下列資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初審後,彙送本府審核。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1.申請書一份。
2.前一學期成績證明書一份 。
3.獎懲及出缺勤紀錄。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應檢附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詳細資料,請參閱【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10月7日(二)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