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因重大天然災害 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進而激勵其努力向學、
力爭上游,特設置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重大天然災害係指申請日期起算前三年內災害發生時,中 央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業經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為認定 基準。
三、 申請期限:
(一) 第一(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 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 第二(下)學期:每年 2 月 10 日至 3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 予受理,郵戳為憑)
(三) 同一學期內同一受災事實或連續發生受災事實以申請一個學期 助學金補助為限。
四、 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
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本辦法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 專(後二年)、
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 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 學證明或已
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本會助學範 第 2 頁,共 2 頁 圍)。 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
學分班、公費 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本會助學範圍。
五、 申請方式: 凡合於前述申請資格之受災家庭在學子女,填具申請表乙份(一 人填一表);由學校彙總後連同下列文件寄交本會。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 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 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 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詳細資料,請參閱【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9月29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