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獎勵本市勤學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一)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3月13日(四)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