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為獎勵就讀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自強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自強,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 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身障學生得不採計健康與體育領域
成績。
(二) 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紀錄。
身障學生得不採計體育成績。
(三) 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各學校推薦優秀學生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一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一份。
前項第三款之成績證明書(單),各級學校新生應繳送前級學校畢業成績(即國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小畢業成績、高中一年級上學期繳送國中畢業成績,餘以此類推)。
線上申請:https://forms.gle/cVi9Yax1Jgt9rZwA7
詳細資料,請參閱【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