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申請條件:以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1) 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2) 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3) 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2.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一次,各組成績之標準如下:
(1) 國民中學組: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及一領域不及格者。
(2) 高級中等學校組(含五年制專科學校之一、二、三年級):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3) 大專院校組(含研究所):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八十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五年制專科學校之四、五年級以大專院校計。
前項學業成績係採計前一學期成績,如採等第者,應換算為分數。
3.本獎學金每學期發給名額及金額如下:
(1) 國民中學四百五十名,每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高級中等學校八十名,每名新臺幣二千元。
(3) 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五十五名,每名新臺幣三千元。
4.依本要點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1) 申請書(請洽註冊組)。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4) 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詳細資料,請參閱【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勤學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3年10月7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