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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教務處職員]郭淑華 - 獎助學金申請辦法 | 2024-08-27 | 點閱數: 260 |
清寒助學金申請辦法:
申請對象:
一、設籍於桃園市且達六個月(含)以上。
二、就讀於教育部核定或備查有案之國內高中職、或公私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不包含延修生、軍警校、推廣教育、遠距教學、學分班、空中大學、研究所學生)。
三、未享有軍公教減免及公費補助者。
申請資格:
                 一、申請時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達75分以上(身心障礙學生為65分(含)以上),如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
二、申請時前一學年未有受記小過(含)以上懲處之紀錄。
三、家庭經濟狀況或特殊情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並需附上證明):
(一)申請時為113年度政府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
(二)申請時前一年度原為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卻因申請人或申請人同具學生身分之兄弟姊妹為改善家庭經濟打工兼職,致遭相關主管機關認定有收入而失去前述補助
資格者。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親屬中,負主要生計責任者不負擔家計、失業、死亡、罹患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四)遭遇其他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求學困難。
應檢附文件:
一、本會「清寒助學金申請表」。
二、在學證明正本(或已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三、前一學年度(含上、下學期)成績單正本,並蓋學校證明章。
四、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五、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或其他家庭特殊身分證明文件。
六、請提供由里長、學校師長、財團(社團)法人之社工等任一出具之推薦證明函(此紙本函文中請詳細闡明家庭概況及弱勢原因,並須附上推薦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郵
等完整資訊)。
七、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請提供郵局存摺影本,並以A4尺寸裁切)。
八、其他證明文件(如身障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服刑證明、醫療診斷證明、其他重大變故證明等)。
九、參與競賽獲得獎證明、參與國際性活動證明、志願服務證明(於慈善、社會福利等公家機關、公益或非營利性團體舉辦之活動擔任志工並具有服務時數證明、自主發起公
益社會、社區服務、人道關懷等服務工作)、學習生涯參與活動、競賽、計畫之見證關係人之相關證明(本項相關證明為非必要條件,無則免附)。
           送之全戶戶籍謄本中不得省略記事,申請檢送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應加蓋申請人印章切結;申請檢送之文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獎學金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3年10月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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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料,請參閱【財團法人桃園市利晉工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設立清寒獎助學金申請辦法】辦理。
校內申請截止日:113年9月30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