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二、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大學校院一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詳細資料,請參閱【花蓮縣112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理
校內申請截止日:113年4月8日(一)前備齊相關文件至教務處註冊組申請,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