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澎湖縣(以下簡稱本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凡設籍本縣並居住六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各級學校(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及國民中小學限在本縣肄業者)
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一年級上學期新生除外):
(一)大專、研究所及五專四、五年級成績:操行成績八十分(甲)、學業成績八十
(二)五專一、二、三年級及高職學業成績:八十分。
(三)高中學業成績:七十五分。
(四)國中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五)國小成績:各學習領域總平均八十分;且各學習領域均達七十分。
(六)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七)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澎湖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澎湖縣困苦失依兒少生活扶助及澎湖縣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有案者優先)。
※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千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四千元。
高中、職、五專一年級至三年級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二千元。
國民中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八百元。
國民小學學生:每學期新臺幣五百元。
詳細資料,請參閱【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校內申請截止日:114年10月8日()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