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各位主任組長辛苦了!
- 請速檢討各補助計畫經費執行情形,如需採購請於114/06/20(五)以前提出,以利總務處能於114/06/30(一)前完成採購(需依政府採購法程序)。
- 各單位補助計畫執行後之各項經費核銷憑証,請務必於114/06/30(一)前送至總務處辦理核簽,續依程序完成核銷,若逾期影響桃園市教育局結報時間請自行負責。
- 113學年度決算作業,各處室相關業務憑証請於114/07/18(五)前送總務處辦理核銷。
- 凡於本學年度(113/8/1~114/7/31)所取得之發票及收據等原始憑證,務必請於上表所訂期限核銷,避免產生單據逾期無法核銷支付之情形,。(113學年度之發票、收據及鐘點費等不得於 114學年度辦理報銷)。
- 惟持有113 學年度(113/8/1~114/7/31)期間之發票及收據等憑證者(含鐘點費(重補修等校內業務),仍須於本學年度(114/7/31前)辦理核銷,逾期不再受理報核。
- 學校會計年度是依教育部之規定以學年度為劃分基準,並依規定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為配合教育部規定辦理本校決算作業時效,相關憑證係不得跨越會計年度。
※上述各辦理期限限制係指收件日期,各單位應自行推估作業流程所 需時間,並請各承辦人隨時追蹤案件之流向及結案情形,務必注意流 程時效,以免逾期,各會辦單位亦請協助儘速會辦送出,避免延誤。
有任何問題請撥分機#266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