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自開學日起至115年9月3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恕不予受理。
三、申請資格:凡設籍新竹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四、申請方式:各校須檢附下列文件文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1份(附表1)。
(二)申請名冊1份(附表2)。
(三)114學年度第2學期成績證明書1份。
(四)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1份。
(五)清寒證明文件:由村(里)長開立之清寒證明書;如無法提供清寒證明,得由導師審定,並由承辦單位主管於申請表「家境概述」欄敘明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後核章(附件1)。
(六)戶口名簿影本1份。
(七)另辦法中所列德行成績;如無此項成績者,得以獎懲紀錄、日常生活綜合表現、服務學習紀錄或特殊不良表現等項目核定。
詳細資料,請參閱【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校內申請截止日:115年9月21日(一)前,請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逾期恕不受理。